商标注册的专有权一般限于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也就是说,我们申请商标时,只有对商品或服务做出正确的选择,才能充分保护我们的商标专用权。
一.类似货物和服务分类导言
1.类似货物来源和服务差别表
“尼斯协定”的全称是“关于商品和服务尼斯国际分类注册商标协议”,于1957年签署,是为了方便不同国家之间的国际商标申请人以及国家统一的社会组织的标准形式商标审查登记制造。它设立了一个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在协议的成员国主管当局应的注册商标或商标或标记国际分类服务通告。我国是“尼斯协定” 1994年8月9日加入。
在注册国际商标时,我们还必须使用nice分类表。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我们可以用nice分类表计算出世界上有几百个国家。
尼斯分类表也称为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表。
2.货物和服务分类的现行分类。
目前我们使用2012年新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该书被分成总共45类,第一类的服务标志的第三十四属于类的34种的产品商标,第三十五至第四十五类类11类的是一部分。
商标注册分类的选择
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 在商标方面,申请人必须根据自己的主要业务,决定申请哪些类别的商标,这对于商标业的未来至关重要。
一般情况下,本申请人根据它们的主要产物向上选择大类“类似的商品和服务来区分表”。如果申请人的主要产品有大衣,鞋子,钱包。然后编目根据上表,我们可以迅速确定大衣,鞋子属于25类。钱包属于18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变化,新兴产品层出不穷。有些新产品、新服务项目或产品或服务名称不规范、不具体,以致于在分类表中找不到相应的分类,这就给我们确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类别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有丰富的分类经验和相关知识,以及对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充分把握和理解,从而确定类别告别。以下是对商品和服务选择原则的分析:
原料、未加工产品或者半成品,按照其组成原料原则分类。
当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的原料制成的,原则上应按其主要原料进行分类。
原则上,根据其功能,使用的分类制成品,可以根据所完成的材料,或操作模式进行分类。
多功能复合产品根据其功能或用途,可根据产品各组成部分的功能和用途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商品是其他商品的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同类。 但是这种货物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在同类商品和服务划分表中找不到合适的产品或服务时,适用商品和服务分类选择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很好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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